【公勤原创】关于关联方及股东占用资金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2021-09-03 15:12:00
案例1、A公司2018年年末 “短期借款-xx银行”期末余额2000万元,借款利率4.05%;“其他应收款-关联方B公司”期末余额1000万元,未计提借款利息收入,按同期银行利率测算,关联方借款利息为40.5万元。 案例2、A公司2018年年末“其他应收款-关联方B公司”期末余额1000万元(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为40.5万元)。A公司无银行借款及其他借入款项,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A公司无所得税优惠。 案例3、A公司2018年年末“其他应收款-关联方B公司”期末余额1000万元(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为40.5万元)。A公司无银行借款及其他借入款项,A公司与B公司的税负一致。 案例4、A公司2018年年末“其他应收款-股东张三”期末余额1000万元,为张三从A公司的借款。 上述案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备查】 2014年度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读(九)境内企业间无偿或低息借款是否确认利息收入问题。 境内企业间无偿或低息借款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 (1)企业将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借入企业的,无论转借资金是自有的、还是承担利息支出的贷款、贴现等,企业均应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若属于承担利息支出的贷款等,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不得低于转借部分资金承担的利息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入企业的,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即借出方不确认或按实际收取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不确认或按实际支付利息确认利息支出。 (3)企业将银行借款、票据贴现等承担利息支出的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他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大于转借确认的利息收入部分应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不低于转借资金利息支出金额确认利息收入的除外。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理建议】 所以,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1:属于问题解读(3)企业将银行借款、票据贴现等承担利息支出的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他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2:属于问题解读(1)企业将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借入企业的,无论转借资金是自有的、还是承担利息支出的贷款、贴现等,企业均应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3:属于问题解读(2)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或低息转借关联方,且借出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借入企业的,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可以不做纳税调整。 案例4: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