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勤原创】固定资产残值率能否变更,税务局那里是否需要备案吗?
2021-09-03 00:00:00
【分析】 账面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变更残值率,新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新的残值率计提折旧,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方法】 1、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络备案。 2、是携带相关材料至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办理材料】 (一)新设立纳税人初次办理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变更信息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 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涉及变更时提供); 以上材料都可以通过“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进行表证单书下载。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预计净残值确定后是不能变更的,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为便于企业做好新旧税法衔接工作,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给新税法实施前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次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的机会,新税法实施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不得变更的。因此,税法与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规定不能随意变更但可以变更,而税法上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