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勤原创】企业在境内采购的原材料发送至境外母公司加工,加工后收回企业继续加工,如何报关出口及报关进口?

2021-09-03 15:11:00

针对企业的业务实质应采用的贸易方式是“出料加工(1427)”,建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营出境加工业务需事先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出境加工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经商务部门授权机关审批的委托加工合同。 2.出境加工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或其他实行特殊管制措施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监管证件验放。 (三)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管理规定 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2.海关根据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出境加工期限,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1)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2)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3.出境加工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或其他实行特殊管制措施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监管证件验放。 4.如出口加工后在海关允许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其完税价格按照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加工后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5.建议企业从原出口口岸办理货物的复进口手续,如特殊情况需从其他口岸复进口,可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主管海关申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分批次进口或一一对应复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