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勤原创】质控简报(2018第二期)
2021-09-02 14:18:00
一、利润表中的“终止经营净利润” 有项目组咨询:某公司2018年度拟进入清算程序,公司将进入非持续经营,形成的净利润是不是属于目前利润表中的“终止经营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从上述准则条款可以看出,终止经营净利润是指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的终止经营净利润,而不是公司本身。所以如果是子公司拟清算等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可以列为“终止经营净利润”,公司本身的不建议另列,但是报告正文持续经营能力考虑需描述。 二、应交税费负数的列报 有项目组问:“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只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与增值税相关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那应交所得税负数是否也要在“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应交所得税负数是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应该进行重分类,当然如果负数是由于所得税费用少计提造成的应该补提所得税费用。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最近大公质控部在审核我们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时发现,该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形式条件,且已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75%的加计扣除,但我们的报告还是按照50%予以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我们在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及所得税鉴证时请关注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及是否已取得入库资格,符合条件且已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可以享受75%的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详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